夫妻财产有约定和法定之分,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的自由约定。而法定是指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对财产归属的明确。
当前我国夫妻财产法定制主要依据是《婚姻法》,但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完善,但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依然存在着滞后和不足。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这条明确了约定财产制的地位。即夫妻以契约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限。
《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及冲突
司法解释只是在婚姻关系发生破裂时,法官用以解决婚姻问题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依据。就《婚姻法》方面的司法解释至今为止最高法有三个,而这次公布的属于解释(三),和先前的司法解释相比较后,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即冲突之处。
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杨先生和刘女士2000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09年孩子出生后,双方父母来到北京轮流照顾孩子。照顾孩子期间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杨先生、刘女士经常和对方父母发生争吵,后争吵不断升级,导致两人感情也随之破裂。2010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且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也进行了约定。
财产方面的约定为: 婚前杨先生购买的A套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婚后购买的B套房产归杨先生所有。汽车归刘女士所有,并且杨先生向刘女士再支付现金20万元。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杨先生反悔。刘女士遂以该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二)】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于此依据,杨先生、刘女士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包含的财产分割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刘女士可以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分割相应财产,即A套房产归刘女士所有, B套房产归杨先生所有,汽车归刘女士所有,并且杨先生向刘女士再支付现金20万元。
【婚姻法解释(三)】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基于此依据,双方虽然签署了包含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但由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杨先生反悔,则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在财产分割方面,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A套房属于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B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同等的份额。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拥有同等的份额,杨先生、刘女士各可分到其中的一半财产。
房产归属瞬息万变
朱女士和高先生2007年相识,后由于高先生的婚姻背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朱女士委托律师提起了离婚诉讼,其中财产中涉及到一处房产。
该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购置的房产,房产证登记为高先生,庭审时,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表示当时买房时并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
【婚姻法解释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基于此依据,该案中的房产应属于高先生、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高先生父亲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高先生、朱女士双方的赠与。
【司法解释(三)】: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基于此依据,该案中的房产应属于高先生。高先生父亲购置的房产应视为对高先生的赠与,和朱女士没有任何关系,该房产属于高先生的个人财产。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巫待完善方面
近几年夫妻财产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再逐步完善,但纵观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后,不难发现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对传统习俗、农村现状的考虑欠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些女性群体的考虑欠缺。
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承认其价值,但对于为家庭劳动付出较大代价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倾斜不够,且法律规定尚不明确,而对家务劳动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的经济帮助尚属道义范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尤其当前一些女性,为了子女、为了家庭而甘愿担当家庭主妇,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女性来说十分不公平,另外由于其为家庭的付出,其在职场的地位和能力必然有所影响,一旦担当家庭主妇几年或十几年后,再重返职场,其已经明显处于劣势,这方面应予考虑。
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要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
出了装修款能否获得产权?
当前房价居高不下,购房成了新婚夫妻的头等大事和难事。而年轻夫妇买房时,一般由男方付首付,女方负责装修、购买家电已经基本是约定俗成。而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这方面法律咨询也有一定数量的增加。
张女士咨询时称:她和李先生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买房时首付款主要是李先生父母出的,张女士当时把自己的积蓄几万块钱也交给了李先生用于凑首付款,房产证办在了李先生的名下。
房子交付后,张女士父母给出了装修费用以及购买家电的费用,差不多有30万元左右。
张女士问:她出了部分首付款、其父母也出了装修费用,房产是不是有她的份额?
婚前,双方以一方名义购房的,房屋产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准。所以,如果女方名字未登记在产权证上,哪怕女方出了装修家具费,付了部分首付款,也不会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是产权证上的登记人。
同时像这类情况,一旦感情发生危机,若李先生不承认张女士所付的首付款部分、装修以及购买家电的部分,张女士则要承担着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对相关的票据等证据都不会永久保留的。
最后有可能是张女士虽然付了钱,但由于无法举证,最终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