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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主体审查风险防范指引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日期:2011年11月07日 访问次数:
 
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指引公司或所属各单位在与第三方发生经济关系或业务往来时进行的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有利于明确公司或所属单位与谁发生经济关系或业务往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或责任承担能力,以便于发生争议或诉讼时,及时寻求真正的合同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为此,在签署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审查是防范法律风险最重要的第一步,须引起重视。
【一】明确签署合同的主体。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合同主体合格,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信审查。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自然人主体要看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除非特别例外(如劳动合同),不主张单位与个人签署合同。为此,本《指引》仅限于法人主体的审查:
法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
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签约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独立签订合同。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先以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担。因此,与法人分支机构签合同时注意一并审查法人。
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但若具有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时,可依授权签订合同。
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也规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为此,审查经营范围时注意:一般超范围经营可签订合同,但如合同的内容涉及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则需要对方具备相应的资格。如不具备则不能签订合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的在于:一是可审查相对方是否真实存在。二是通过注册资本,可大致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资本实力;三是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被注销或撤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查时,应遵循本《指引》予以审查:
★谨防伪造,须要求合同相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要求相对方提供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亲自前往合同相对方注册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查询。
★谨防履约能力,故须认真审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企业的经营范围,以便于核对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或从事有关经营行为。
★谨防合同相对方已被注销或吊销,则看年检(看年检主要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检验情况”,每年3月至6月属对企业前一年度经营的年检时间,并于此处加盖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章),如:2009年6月以后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在“年检检验情况”处须盖有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年检章。
★谨防虚假,证证一致。即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书证的资料是否一致。
★谨防效力,注意限制用章(语)。部分合同相对方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加盖了如:“只限于用于……..”、“仅用于….. ”、“本复印件须….方生效”等限制用章(语),为此,须严格审查限制用章(语)与所行行为的一致性,否则,超出限制用章(语)限制的范围则可能导致无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合同相对方的公章)的目的在于界定行为效力和授权,是否须合同签字主体提交《授权委托书》。若签字主体是法定代表人,则不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若签字主体是非法定代表人,则须合同相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授权委托书》。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方与我方发生经济关系或业务往来时,通常委托业务人员办理合同的有关事宜,此时,为了防止合同相对方业务人员办理有关事宜的效力(即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则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审查时,应遵循本《指引》予以审查:
★谨防伪造,须属原件,且关注公章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致函合同相对方予以确认。
★注意授权权限。通常情况下,《授权委托书》须列明(以列举的方式)合同相对方对受托人的授权权限和范围。禁以“全权代理(表)”形式予以授权 。且须防止:一是无权代理行为(即《授权委托书》没有相应的授权;二是超越代理权行为(即超越《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实施有关行为)
★严格审查授权期限。授权期限应与受托人实施行为的期限一致,防止授权期限短、但实际实施期限长(即授权期限已届满但仍实施有关行为)。此时,受托人实施的行为除非获得合同相对方的认可,否则,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由受托人自行承担责任。
★《授权委托书》的签字。《授权委托书》须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慎盖法定代表人之私章)。
★附注身份证明。我们建议:合同相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时,要求附有受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可预留受托人(代理人)的签字式样。
★注意《授权委托书》的限制用章(语)。部分合同相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时,加盖了如:“只限于用于……..”、“仅用于….. ”、“本委托书不得再委托(不得转委托)”、“本委托书须加盖本单位钢印方生效”等限制用章(语),为此,须严格审查限制用章(语)与所行行为的一致性,否则,超出限制用章(语)限制的范围则可能导致无效。
★注意《授权委托书》交叉重叠。部分合同相对方发生经济关系或业务往来时,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工程结算、收付款等不同时期出具不同的《授权委托书》。此时,为防止《授权委托书》之间的授权权限及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矛盾,或防止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涵盖或否定了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则应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权限或范围。
【五】合同相对方资信能力的审查
对合同相对方资信能力的审查,是对企业是否有履约能力的实质审查,在合同签订之前可以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标准。在纠纷发生后,也可以据此确定承担民事责任。对资信能力的审查包括对注册资金真实性的审查、对会计资料的审查(是否有固定资产,企业负债是否过多、流动资金是否充足)、对股东的审查、对经营历史的审查、对过往业绩的审查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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