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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律师观察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尹富强律师 日期:2011年11月02日 访问次数:

中国律师精英网顾问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

 

说明:前面序号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修改的序列号。

 

 

当逐条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头脑中形成的零零散散的文字进行的简单记录,以做以后备忘。

 

  

1、光赋予权力,而无具体启动条件,容易引发权力寻租。另外公权力的赋予不能仅仅赋予其有权,同时应赋予其应承担的职责,不作为时如何制约,立法要考虑。

 

5、在实务中存在当事人虽提出管辖异议,但法院不进行审理的情况。 另外利用管辖权异议而拖延诉讼时间,也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制约立法时应当给予考虑。

 

 

7、在实务中存在 何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何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无有效标准,而全部有法庭采取自由裁量权自行决定,导致回避制度经常被架空,立法时应当予以考虑。

 

8、从当前司法实务来看,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主张提起诉讼的很少,即使通过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是否能够积极提起诉讼值得怀疑,是否应当赋予公民(可有启动人数等具体要求)公益诉讼的提起权。

 

10、“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条在实务中法院违反现象十分普遍,你如果让办案人员出具收据,办案人员有时会拒收材料。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考虑对办案人员违反此规定的制约,没有制约则此条最后会沦为摆设。

 

 

11、在当前诚信缺失作为社会主要问题之一之时,证人做伪证在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时,应当受到一定的制裁,通过法律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要减少“不诚信”的现象。

 

 

13、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但法院不受理的情况,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如何制约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以及如何救济当事人的该项权利。

 

 

14、依照我国当前户籍制度,存在着大量人、户分离的现象,有些人员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都不回户籍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也无任何联系,此条应考虑此现象。在实务中存在,明知对方当事人实际住所,而不提供,仅提供户籍所在地,以获得对方缺席的审理机会,变相剥夺对方的诉讼权利。

 

17、“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担保类别应当进行明确,当前有些法院存在固定资产担保例如房产、车等担保不予受理的情况,而且担保财产应达到被保全财产的比例范围需要明确,有的法院要求全额,有的是按一定比例。 各地、各法院尺度不一样,很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另外也不利于塑造司法公信力。

 

18、“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这条在实务中存在,法院不受理采取保全申请的情况,交保全申请不受理,导致当事人该项权利无法实现,而当出现不受理的情况时,当事人的权益又无救济途径,此条应当增加对法院的违规、违法的制约,以及权利救济途径。

 

19、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当前十分普遍,应当考虑增加因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权利被侵害方的救济权利,即就原诉讼提起再审或者其他的救济权利。

 

23、建议处罚应按一定的比例,例如当被执行财产达到千万以上,相对处罚额度来说,处罚所占比例较轻时,违法成本就会过低,违法就有可能能够获利。

 

24、身份号码是否不妥,身份证号码或证件号码

 

25、调解是否应当考虑以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为前提,当前基层法院存在以调解拖延立案时间的问题,最后导致维权时间过长,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26、所有情形法院均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告知,以防止被滥用。

 

32、当前随着科技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建议所有判决书都能上网查询,这样也能减少法院查询方面的工作,也可以通过判决书公开的方式促使法官能够谨慎判决同时也促使一些当事人珍惜“名誉”,有利于构建“社会诚信”,让“诚信”回归正路,让“公信”更坦荡。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不仅是司法,也有利于诚信建设。

 

 

28、但应该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不然会造成久拖不决等现象。

30、建议将双方的主要辩论意见应当在判决书上予以显示。

 

50、人民法院不应当是仅仅“有权”,而且是应当“有义务”。当前一些“执行难”问题,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怠于行使相应权力所致,不能赋予执行法官“执行自由裁量权”,这是很可怕的,当前司法腐败中,执行程序中腐败尤其严重。 过多的自由裁量权自然就会引发“权力寻租”,自然就会导致“人为的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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