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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把伤者丢在火里缘于法律把弱者丢在火里?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宋中清 日期:2011年08月28日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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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深夜10时许,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不幸身亡。6名丢弃伤者于火中的医护人员被停职调查。

  六名医护人员何以集体选择把全麻且固定在手术床上的伤者丢在火里而自己逃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一问题的千种答案似乎都脱不了法律把弱者已经丢在了火里的国情现实。

  连接点一:伤者被全麻与弱者被全麻

  这名被截肢的交通事故受伤者,当时处在被全麻状态。全麻是为了减轻伤者的痛苦。全麻造就的客观后果是伤者失去对损害的反应能力和自救能力,没有自主呼吸,要靠呼吸机维持。总之,全麻既是医生实施这种手术的前提条件,又是伤者把自己完全托付于医生的方式。

  为了对医疗机构进行片面市场化的改造,实施医院和医生从伤病者身上赚钱的旧医改“手术”,我国在过去三十年也对医疗损害的受害弱者实施了整体全麻。麻醉剂发展到旧医改的后期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它让医疗损害的受害弱者把法律上的伤病交给肇事医方的自家组织医学会,在受害弱者信以为公平、信以为安全的“游戏”中,完成秘密的关键手术(所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方式,同样让受害弱者失去对自身继续受损害的反应能力和自救能力。因为这种秘密的手术制度也根本不让患方知道谁参加了鉴定,怎样进行的鉴定,有什么科学依据。患者只能到手术室外等待和接受手术(鉴定)结果。这种貌似合法的手段把受害弱者整体全麻,既是医生们敢于秘密合议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让受害弱者把自身在法律上的伤病托付给医方组织的方式。

  连接点二:伤者被固定与弱者被固定

  这名接受截肢手术的伤者被锁在了手术台上,手术台上的电子锁定装置难以解除。锁住伤者是为了避免伤者在手术过程中的本能反应和活动,避免伤者在手术中无意识地对自己造成伤害,以及避免其对医护人员的可能伤害。这种固定的另一个后果是伤者被夺去了可能被烧醒后的逃跑能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否决了以前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制度,整体豁免了肇事医生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于是把法律上的受害弱者锁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给予的民事赔偿这张手术床上。受害弱者只要进入了医疗事故争议的这个程序,就无法从这张床上脱身,哪怕被法律维权难题的火烧醒了,到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仍然不能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张手术床上脱身。受害弱者再也没有通过国家机关追究肇事医生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获得公力救济的能力了。

  连接点三:手术室的助燃物与医药卫生界的助燃物

  六名医护人员选择丢弃伤者于火中而自行逃离的一项因素,是手术室里有伤者吸氧设施等助燃物。带走伤者可能助燃火势伤及医护人员。

  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之所以不依法启动医疗损害事件的查处程序,不选择这种“带走”和保护受害弱者的方式,而将受害弱者锁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民事赔偿这张手术床上,是因为行政追责与刑事追责也可能是助燃物,把法律追责之火引到医药卫生行政机关自己身上。

  连接点四:等待火警救援与寻求警力保护

  医护人员丢弃伤者于火中的一个籍口是“尽快找消防人员来救人。”但是火势的发展超出他们的预料,等消防人员赶到时,已经无法直接进入现场救人。一个多小时后火势才扑灭。

  近些年来,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不遗余力地促使人民警察进驻医院为肇事医生提供保护,让警察来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而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早已逃离了医患争议和医疗损害执法的火场。然而警察不是医疗违法的专门机关,可能控制一时的医患矛盾之火,却不能救得受害弱者之人。

  连接点五:手术室失火与医疗界失火

  这次手术室失火是意外,必然与医院的安全管理与防患失职有关。

  把医生“改造”成从伤病者身上赚钱的商人、交易者,使金钱欲望之火在医疗界失控,不能不说是片面市场化旧医改及其僵化思维的失职导致。

  六位医护人员集体丢伤者于火中,至少有一种念头他们无可否认:他们以为伤者死了,仅仅花钱就可以“摆平”。

  金钱意识之火远比这场火灾更可怕。

  连接点六:故意犯罪与侵权责任法

  不同于过失行为的医疗事故,这次医护人员集体丢弃伤者于火中,如果构成犯罪则只能是故意犯罪,因为他们明知道损害后果的必然发生而选择了放任其发生。所以,医院副院长直言不讳地说,这件事他们负百分之一百的责任,而没有像其他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后医院通常说的那样,力主走医学会鉴定等法律程序。

  《侵权责任法》绕开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把追究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选择,完全选择了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一样的程序。但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一年多来,国家执法机关仍然力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垮塌之中,继续企图把医疗损害的受害弱者锁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手术床上,丢弃于金钱交换意识的大火中。

  执法和被其干扰的司法程序,继续丢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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