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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规范量刑:精算+明算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9月27日 访问次数: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于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两个意见和试点基础上,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制定了《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的提出、量刑情节的调查、量刑辩论、量刑情节合议等予以明确规定。规范量刑行为、总结固化科学的量刑方法、确保量刑结果均衡和过程公开透明,是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所在。量刑必须规范,这种思想已经根植于北京一中院法官心中。

  ■量刑理由透明

  罪刑一定相当

  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会带来什么?北京一中院刑一庭法官王雪枫说,没有别的,就是要让诉讼各方直接感受什么是罪责刑相适应,什么是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量刑时注重情节,累犯、前科、一贯表现、积极退赃、赔偿、认罪态度、成长环境等,目的就是要让案子办得透明,让公众信服。

  记者在北京一中院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上看到,包括抢劫、强奸、交通肇事等15类常见犯罪都被列入可以规范化量刑的犯罪之中。意见对具体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刑情节从轻或从重的幅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崔某和李某是两起凶案的主角,前后时间宣判。崔某是酒后用刀具将亲弟弟整死,作案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十五年。李某是用拳脚整死情敌,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十五年。辩护人的意见是李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

  两被告人刑期相同,但罪名各异,作案情节是决定因素。

  2010年2月17日,崔某与弟弟喝酒喝到半夜,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斗,崔某用菜刀将弟弟砍死,两天后自首。崔某供述说,当时喝酒喝高了,完全失去理智,想不起怎么去拿的菜刀,只记得骑在弟弟身上,用菜刀砍他,弟弟就不动了。

  李某对情敌常某动手,最初的打算是修理修理他,不料出手重了,酿成大祸。2009年12月1日晚上,李某约了常某出来进行武力谈判。李某说:“这事儿你看怎么办?”常某说:“这件事是我不对,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李某就用双手抓住常某的肩膀用膝盖朝常某的头部磕了两下,就听见“啪啪”两声,常某倒地,李某又用脚踢向常某太阳穴。李某收手之后,常某还坐起来,用衣袖擦拭鼻血。李某走后,两人争抢的女孩赵某陪着常某坐在地上,还给他用湿纸巾擦脸。常某被警察送到医院后因脑颅损伤死亡。

  对李某的判决,法官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公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建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情节决定罪责和刑罚。两案宣判,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无疑义。

  王雪枫说,法有限,情无穷,量刑情节多种多样,规范性文件不管如何规定,也不能详细到穷尽一切量刑情节。但是,在实践中,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从宽情节是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一般来说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均可以找到从轻的依据。

  王雪枫说,定罪量刑程序化、科学化,能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被告人清楚地看见影响自己量刑的各种情节,并根据这些情节,在庭审时与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协商、探讨,而且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幅度均有明确规定,只要有小学文化,就能自己算出来。

  ■加减刑期透明

  尽量毫厘不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注重量刑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会基本均衡。

  张某和刘某是两个小毒贩。同是贩毒案,张某一审量刑失当,二审法院改判。而刘某贩毒所获刑期一审二审均无变化。

  2009年4月18日,周某通过电话向张某约购毒品,但事先到公安机关举报了张某。当张某与周某在北京一工厂门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民警当场将他们抓获。张某贩卖的毒品经鉴定系海洛因,净重0.28克。

  2010年6月18日,张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某提起上诉,称400元钱是朋友还的借贷,自己是被举报人陷害了。但是,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都将其锁定有罪。

  二审改判是因为发现了特殊情节。特情介入是此案破获的先决条件,这是一个酌予从轻的情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根据指导意见,特情介入这个情节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

  张某的基准刑为三个月,因系累犯,增加基准刑40%;另有两次前科,增加基准刑40%;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少基准刑30%,一番加减,出来的数字是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张某拒不认罪,这个情节也被纳入,最后,二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另一起贩毒案的被告人刘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的二审裁判是:维持原判。

  2008年12月9日,刘某把0.2克的海洛因卖给吸毒者,获利200元。刘某在交易时被抓获,民警从他身上的烟盒内起获海洛因1包共计1.9克。当天晚上,刘某配合民警,在北京某地把另一贩毒者张某某抓获,民警从张某某鞋内起获海洛因2包共计0.1克。刘某有了立功表现,这是减刑情节。

  审理这两起毒品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贩卖毒品罪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的罪名之一,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贩卖海洛因二克,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30%至50%;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前科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刘某贩毒数量明显多于张某,所以,刘某最终刑期要高于张某。

  北京一中院在二审判决时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对量刑锱诛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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