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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司法解释搅动中国式婚姻谁最伤不起
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8月28日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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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 中国式婚姻谁最伤不起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8月13日,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经公布,便如一颗重磅炸弹,激起全国上下的层层波澜。而其中,最夺人眼球的,当属“乐坏开发商、愁坏丈母娘、鼓励AA制”的房产归属问题。

  【众生相】

  新司解让谁很受伤?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引发了不少的家庭纠纷。调查中记者发现,最近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加名”的市民非常多。与此同时,因“加名”而引发的矛盾亦不在少数。据日前国内某媒体的一项调查显示:79%的女性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而52%的男性表示不愿意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失落者 20年夫妻,离婚只能净身出户

  61岁的邵菊英(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眼圈都是红的——她这两天总是偷偷地哭。女儿回家很肯定地告诉她:“问过律师了,如果离婚,你就得净身出户。 ”

  邵菊英感觉压力很大。“我和老头子都是二婚。当年我嫁他时,40岁,带着个女儿。他比我大五岁,有一儿一女。 ”邵菊英说,20多年的夫妻生活,磕磕碰碰的地方很多,而随着双方子女的长大、成家,家庭矛盾也越来越多。在一次次的争吵、冷战后,两个人都动了离婚的念头。邵菊英和丈夫都是普通工人,多年来也没有多少积蓄,唯一值钱的就是结婚前,丈夫单位分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福利房。“到现在还没有产权。写的都是老头子一个人的名。”邵菊英说,原打算最近提离婚的。“之前一直说,共同生活几年,房子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经过对《婚姻法》的了解,她惊恐地发现,自己可能落得个一无所有的结局。“我们咨询了律师,答复是,根据《婚姻法》,我无权分割房产,最多能拿到1~2年的租房补贴金。 ”

  担忧者 万一离婚我啥也没有

  和邵菊英同样发愁的,还有家住西安路附近的张艳(化名)。“我是2007年结的婚。老公家条件好,结婚前他们家一次性出了100多万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我老公的名字。 ”张艳说自己有非常强烈的不安全感,“房子现在升到200多万了。假如一个月前离婚,我能分到100万,现在离婚,我一个子儿都拿不到。 ”

  郭玲(化名)已经和老公冷战三天了。冷战的原因是,她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房子的确是结婚后他们家出的钱。但我也得要个保障啊! ”郭玲说,最近,单位的同事和身边的朋友都在议论“加名”的事儿。“我这个想法一提出来,我婆婆就不乐意了。 ”郭玲说,公婆的意思是,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也得把他们的名字加上。“万一将来有个‘三长两短’,房子他们家能占大头。 ”

  犹豫者 这样的婚,还要结吗?

  同时,记者发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一些正准备迈入婚姻的女孩格外紧张。市民小唐告诉记者,她和男友原打算9月份登记。“家里希望他们家能在房证上加上我的名字。结果,男友家知道后非常不高兴,现在两家关系很紧张。 ”小唐说,“我妈说,我结婚家里还给陪嫁了辆车和不少家电,总价也近50万。将来,房子是升值的,这些东西都是贬值的,一旦离婚了,就真的什么都没有了。 ”

  中立者 把房子“过户”给孩子

  采访中,也有很多人表示,不会介意房子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我们家的房子就写的是我老公一个人的名。 ”在媒体供职的赵女士表示,“对我们来说,房子写谁的名无所谓。夫妻感情很好,不会考虑到这些问题。 ”读者王彤也是在今年5月刚刚登记结婚。“房子写在我老公的名下。本来就是他们家出资买的,所以我也不会要求加名。 ”王彤说,自己婚前,父母也曾出资给自己买了套40多平的小公寓,“各人的房子是各人的。 ”而一些夫妻为了“避嫌”,表示考虑会将房子直接“过户”到孩子名下。

  声音

  @徐静蕾:当还有人在为婚前婚后的财产房子而计较的时候,有什么资格谈“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田丽: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最保险!姑娘们,加油吧!別再想好吃懒做,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务实地活着吧!

  @人×网:我跟我妈说了新婚姻法。我妈说:“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准备离婚的男人。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

  【律师解读】

  误读:“分不着”有适用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 ”大连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根据《婚姻法》,邵菊英和张艳的情况,房子均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将来一旦离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房产。

  “我们家的房子是结婚后买的,用的钱是两人多年的积蓄。登记在我老婆名下。”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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