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精英网
新闻中心 律师首页 | 城市频道 | 专业频道 | 媒体频道 | 律师俱乐部 | 法律法规 | 文书合同 | 经典案例 | 法律咨询
当前位置:中国律师精英网 >> 专业频道 >> 刑事辩护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浏览文章
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变化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1月09日 访问次数:

中国律师精英网顾问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基于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增加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的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犯”,变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犯”,即只要故意从事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再要求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并且修正后的条款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取消了原来的“单处罚金”的规定,即只要故意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之行为,就会面临牢狱之灾,并且要处以高额罚金,让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销售假药领域的“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最后尹富强律师指出当前现行有效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完整表述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一篇:北京二例因追逐竞驶入罪案 飙车危驾首次被公诉
下一篇:没有了
发表评论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学习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对刊载的内容您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转载他人文章请尊重他人的著作权,谢谢您对中国律师业和中国法治的支持和理解。
相关文章
新闻聚焦 城市频道 专业频道
律师--媒体俱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郑磊律师点评小悦悦事件
“女童遭车碾压18个路人无视”之律师
司法解释能否助力政府信息公开?!
违约交房之律师观察
“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之律师观察
“7•23”动车追尾事故民事赔偿
VIP客户挤占舱位之律师观察
周力劳动维权案之律师观察
顾问律师
法制视频
江平:私权神圣 公权力行使需受限[详细]
杨矿生律师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接受时...[详细]
朱镕基 做事要扎扎实实,真正地为人民[详细]
【江平】传媒人的几个法律底线 [详细]
咨询解答集锦
友情链接
北京公司律师网厦门律师北京拆迁律师网法律咨询湖南邵阳律师网商标转让刑事律师咨询南宁律师苏州律师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
河南专业律师网问问律师网中国律师110工伤赔偿律政人才网江苏华律网江苏律师房地产律师四川刑事律师网法律互联
大连律师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离婚网版权登记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冯伟祥新闻工作室法律顾问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律师
就要MAI购物网焦点中国网法治之声后台法治之声中国律师精英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法邦网环球法律网搜狐深圳华律网
律师在线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

律师精英网简介 帮助中心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举报电话:15811006088
(中国)律师精英网网址: www.lawov.com (www.ceolawyer.com)
CEOLAWYER.com © 2006-2010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京ICP备1002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