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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访问次数:
王胜俊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

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人民性等理念和观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王胜俊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年初确定的“扎实开展两项活动,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各方面工作都有了新的发展进步。特别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将“群众观点大讨论”作为开展“两项活动”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创新形式,着眼于解决干警宗旨意识、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增强感情、改进作风、提高能力”为重点,以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为载体,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引导全体干警进一步深化对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理解和认同,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进一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把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落实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取得了明显成效。

  王胜俊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一些法官在思想认识、司法理念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地方,还面临许多挑战和考验。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解决好思想观念、司法理念问题,进一步增强抵御干扰、拒腐防变和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各地法院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王胜俊指出,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人民法院实际,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总结提出了一些应当坚持和必须遵循的司法理念和观点,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把“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提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提出“能动司法”理念,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提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等等。这些理念和观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反映,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中,各级人民法院要引导广大干警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这些重要理念和观点,进一步深化研究、深化教育、深化实践,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王胜俊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中,各级法院要引导广大干警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方向;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谋划人民法院工作;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能动司法理念,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司法核心价值观,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全力促进社会和谐;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方针,夯实人民法院工作基础。

  王胜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实践,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搞好结合,确保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会上,辽宁、上海、江苏、福建、四川高院的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各自法院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经验和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奚晓明、南英、景汉朝,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政治部主任周泽民,审委会专职委员刘学文在主会场出席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及全体干警在最高人民法院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干警分别在各级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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