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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仲裁费用应由哪方支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日期:2011年02月24日 访问次数:

房地产纠纷仲裁费用应由哪方支付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房地产纠纷申请仲裁时必须要交付仲裁诉讼费,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种。

  (1)案件受理费

  该费用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仲裁机关的业务经费开支的补充。北 京市的收费标准是:①不涉及房屋产权的一般性案件,受理费为:公民纠纷每件20元,法人单位纠纷每件40元;私房租赁纠纷,按年租金10%收费,低于20 元的按20元收取;公房欠租纠纷,按欠租额的10%收取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②涉及房屋产权争执或收回一个自然间以上的使用权(即收回空房) 的,按争议的标的价值收取,具体标准是:标的超过1000元-5万元的部分,按3%收取;标的超过5-10万元的部分,按2.5%收取;标的超过10- 2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标的超过20-50万元的部分,按 1.12%收取;标的超过50-100万元的部分,按0.75%收取;标的超过100-500万元的部分,按0.37%收取。

  (2)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项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勘测、鉴定或取证等所需的费用,是按实际支出当事人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先预交处理费,由仲裁机关代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帐。

  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评估房产、装修、水暖设备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房屋、土地租金;测量房屋、宅基地、房基地的面积、竖向标高等;鉴定房屋设备等工程质量和完损状况;拆砌墙身、鉴定所有权;证人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仲裁人员跨省、市外调的差旅等。

  费用的负担与减免问题:

  (1)仲裁费的负担。

  是由仲裁机关采取依法裁决责令负担。责令负担又根据败诉 或受益比例分别采取:①败诉人负担;②按比例负担,其中又分为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按比例和责任大小分担和共同诉讼人败诉时,按共同诉讼人的不同责 任、不同的份额或占有标的成数分担;;③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出于某种原因,申请仲裁立案收费后,又申请撤诉的,原缴纳的受理费仍由申请人负担,不再退还。

  (2)仲裁费的减免。

  在仲裁实际受理中,有两种情况可减免仲裁费:一种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受理费的,可由当事人申请,仲裁机关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另一种是因仲裁机关的过失,可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当事人免交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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